谈到婚姻嫁娶,彩礼就成为了人们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在男女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彩礼体现了对女方及其家人的重视。然而,现在社会上时不时出现的“天价彩礼”,让很多人叫苦不迭。近些年,为了整治“天价彩礼”乱象,官方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法律。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关于彩礼返还问题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裁判规则。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究一下“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彩礼”这个问题。
但是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而后男方离婚后以共同生活时间短、给付彩礼数额大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女方退还彩礼。对于此种情况,若是机械适用上述规定,则会一律不予返还,但此种情况显然对男方不公平。
因此,针对该种情况,法院审理时会本着公平原则,对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时间短(一些地区法院认定标准是一年以下)、给付彩礼数额大(以实际当地人均纯收入为参照)的事实进行审查,再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习俗等因素从而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在上述张某诉王某彩礼返还一案中,法院便是采取了此种裁判方式。
(二)彩礼返还的数额及范围?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各地出台的标准都相差不大,即:1.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当一方悔婚时,应返还彩礼,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三十。2.如果双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五十。3.如果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彩礼全部的百分之七十。4.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上文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另外,从各地出台的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来看,彩礼的认定大都需要满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三个要件。具体而言,彩礼返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结婚前的聘金、礼金、金银首饰、较大数额的见面礼等。但是,针对一些消费支出(如办酒席的支出)、直接给付一方亲戚的红包、一般性的赠予(如节日小额赠予)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彩礼。
(三)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彩礼返还诉讼中的当事人并不限于男女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因此,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并不限于男女双方,其当事人包括了男女方之外的给付和接受彩礼的家人和亲属。
(四)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目前涉及的彩礼返还类案件中,很少有被告提及时效问题,但提请返还彩礼是受《民法典》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
在起算点上,双方没有结婚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赠送彩礼或者结婚之日起算。从起算之日起,三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婚姻纠纷还是欠款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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