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逃避债务行不通,你别犯同样的错误|五分钟公司法

刘俊杰律师 · 2025-03-14 04:47

图片源自于网络

▼真实案例:

2012年11月8日,孙燕向孙百万借款8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孙燕迟迟不归还借款。2013年10月9日,孙百万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法院判决孙燕归还孙百万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孙百万拿着一纸胜诉判决缺等不到孙燕来偿还借款,于是再也坐不住了。2015年2月3日,孙百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2013年10月8日(也就是孙百万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前一天),孙燕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转让给了自己的妹妹孙小燕。因孙燕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孙百万再次踏上维权之路,要求撤销孙燕和孙小燕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孙燕和孙小燕之间房屋转让价并不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故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判决驳回了诉请。孙百万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己不能坐以待毙,于是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孙百万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孙燕姐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例改编自(2017)苏08民终562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燕与妹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燕的银行提款记录与支付购房款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证实孙小燕已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对价;结合孙燕和孙小燕是亲姐妹妹关系,在上诉人孙百万起诉的前一天将房屋买卖过户,应认定为孙燕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依法应予撤销。

▼刘俊杰律师建议:

1、我们平时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总不乏这样的债权人,虽拿到胜诉判决书,可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执行程序变得难上加难,自己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成为“冤大头”。如果有较为充足的证据显示债务人是无偿、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债权,我们就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但是,划重点了,《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此为除斥期间,是不发生中断、中止,不要以为撤销权在手万事不愁啊!法律保护债权人,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2、其实撤销权的行使实在不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上上之策,如果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强烈建议债权人及时采取了诉中保全、诉前保全这种更有效的法律保障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的孙百万也不必费劲周折才能保住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了。

3、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的逃避债务?

什么?你不会真的以为我会教你们如何转移财产吧!看到标题就两眼放光的人要好好反思一下了,我们是一个有底线的律师团队,八字箴言送给老赖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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